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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9998888发布时间:2025-09-11 05:44:07 点击量:
1. 表中合表用户的电价标准均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与合表用户的总表结算价。
2.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终端居民用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到户结算价按照0.5103元/千瓦时执行;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的,到户结算价按照0.5003元/千瓦时执行。
1.表中城区指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郊区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
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2、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上网环节综合线、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分别为6.84亿元、7.41亿元和7.41亿元(含税)。
4、工商业用户执行上述输配电价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1.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统一按每立方米6元执行,其中:自来水供水的水费标准为每立方米3.07元,自备井供水的水费标准为每立方米2.03元;污水处理费按阶梯水价相应标准执行。
2.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由其对应的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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